三部门联合发布医疗防疫物资出口新规 4月1日起执行
海关将严查出口防疫物资 企业须备齐资质文件
商务部、海关总署、药监局联合发布2020年第5号公告,自4月1日起实施医疗防疫物资出口新管理要求。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产品的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所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





自4月1日起,海关将对空运、海运等需正式报关的防疫物资实施严格查验,所有出口产品须送检并达到国家标准方可放行,不符合要求的将被没收销毁,相关企业可能面临法律责任。企业应选择具备资质的正规厂家生产口罩等防疫物资。
出口口罩须提供以下资料:
- 由正规厂商生产,附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 口罩小包装不得拆封;
- 每包内须附合格证,三无产品将被退回或扣关,费用由寄件人承担;
- 随货发票须用中文注明品牌、厂家、生产日期、型号(如:比亚迪,一次性耳挂式口罩,N95/KN95等)。
实际出货中,外包装应使用中性包装,避免出现“口罩”“防疫物资”“FACE MASK”等字样,建议使用编织袋覆盖外箱标识。
出口企业需备齐以下资料以供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