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RCEP实施新增事项公告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版原产地规则及证书格式,印度尼西亚纳入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现就《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施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于世界海关组织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2022),RCEP各成员已达成一致,完成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商品名称与编码的版本转换,并确定新版原产地证书格式。现公布转版后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附件1)和《原产地证书格式》(附件2),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的附件1和附件3同时废止。
二、自2023年1月2日起,适用《办法》的成员方范围增加印度尼西亚。同时,在《特别货物清单》中新增《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附件3)。输往印度尼西亚的原产地证书可自助打印,相关操作按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doc
2. 原产地证书格式.doc
3. 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doc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23日




来源: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