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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集装箱超重不得装船、违者罚款或将负法律责任!

6月1日起,集装箱超重不得装船、违者罚款或将负法律责任! 进出口报关清关海运
20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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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规定了托运人验证重量与实际误差不得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超过1吨。

交通运输部修订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加强集装箱重量管理

新规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明确集装箱重量验证要求及法律责任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新规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理解和实施,现就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交通强国建设加快推进。随着国际集装箱运输快速发展,超载、重量不准确等问题频发,严重威胁人命和财产安全。同时,国际海事组织已通过公约修正案,对集装箱重量验证提出强制要求。我国在履约过程中积累了成熟安全管理经验。为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政策、履行国际公约义务、提升行业安全水平,有必要对原《规则》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1. 明确集装箱重量验证义务
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规则》新增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托运人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必须对拟用于国际运输的集装箱进行重量验证;承运人不得装载未取得有效验证信息或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此举将此前三年多的实践经验上升为部门规章,强化法律约束力。

2. 规定重量验证方法与误差标准
允许采用整体称重法或累加计算法进行重量验证,并参考欧盟、日本等通行做法,规定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误差不得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超过1吨。超出该范围的,将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明确超重及重大误差的法律责任
针对集装箱超载或验证数据严重失准的行为,《规则》第五十六条设定了相应处罚措施,确保船舶、码头及相关人员安全。同时对“最大营运总质量”作出定义,指集装箱在营运状态下允许的最大总质量(含货物),并在集装箱安全合格牌照上标注。

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提升了国际航运安全管理规范化水平,对促进外贸物流健康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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