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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科普 | 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方式有新调整

海关科普 | 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方式有新调整 进出口报关清关海运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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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8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8号),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海关调整铅锌矿砂进口检验监管方式

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企业申报制,优化通关流程

2023年8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8号),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调整旨在优化监管模式,提升通关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检验监管方式调整内容

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的品质检验由原先海关逐批抽样检测,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可开展监督检验。

  • 需出具品质证书:收货人或代理人在申报时勾选“品质证书”选项,海关将实施现场检验检疫、抽样、实验室检测并出具证书。
  • 无需出具品质证书:仅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包括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排查、固体废物排查等),合格后直接放行,不再进行抽样和检测。

二、涉及HS编码

  • 铅矿:2607000001、2607000090
  • 锌矿:2608000001、2608000090

三、调整后监管模式

1. 无需品质证书情形:企业如实申报后,海关完成现场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处理及固体废物排查等检验检疫项目,合格后予以放行。

2. 需要品质证书情形:申报时应选择“一次性完整申报”模式,并申请品质证书。海关在完成现场检验检疫基础上,实施抽样、实验室检测,并出具品质证书。

四、主要监管要求

1. 放射性检测:依据SN/T 1537-2005标准进行现场检测。若γ射线剂量当量率高于当地本底值10倍,须取样进行核素活度浓度检验。超标者按GB 27742-2011及相关法规处置。

2. 外来夹杂物检疫:重点排查雷管、可燃炮线、土壤、植物种子、动物尸体等禁止进境物。发现夹杂的,依法处理并加强后续监管。

3. 固体废物排查:对存在外观、气味异常等情况的货物,依据GB 34330-2017及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70号公告进行固废属性鉴别,确认为固体废物的依法处置。

4. 现场抽样:按照GB 2007.1-1987等标准执行抽样程序。

5. 品质检测:依据GB/T 14353系列标准检测铅含量、锌含量、水分等指标。品质检测仍属法定检验项目,必要时海关实施监督检验。

五、企业注意事项

  1. 申报提示:未申请品质证书的,海关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企业需自行承担因品质不符引发的贸易风险。建议在合同中设置相应条款,并根据实际需求申请品质证书。
  2. 费用说明:海关对铅锌矿砂的品质检测不收取任何费用。
  3. 监管持续性:新模式下,虽品质检验改为依申请开展,但每批货物仍须接受现场检验检疫。海关保留监督检验权力,确保安全、环保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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