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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4年第6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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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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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8月1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印

中国对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自2014年8月14日起实施,期限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8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五年。商务部已发布2014年第56号公告,明确相关措施。

一、自2014年8月14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税则号列:90011000)除按规定征收关税外,将根据不同供货厂商,依据附件所列适用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反倾销税税额 = 完税价格 × 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 (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反倾销税税额)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反倾销措施覆盖产品的具体描述详见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56号。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和“其他单模光纤”时,应分别填报商品编号9001100001和9001100002。

三、申报进口单模光纤的单位须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文件。若原产地为印度,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货物,海关将按最高反倾销税率征税;对于可确认原产地为印度但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且无有效发票的,亦按相应国家中的最高税率征收。

四、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其反倾销税征收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海关总署公告执行。

五、在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已缴纳反倾销保证金的进口货物,按本公告规定的范围和税率转为反倾销税,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亦同步转为税款。超出应征税款部分,进口单位可在2014年8月14日起六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56号

2. 单模光纤反倾销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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