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韩国三星企业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我国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曾发布2010年第51号公告予以明确。近期,经涉案企业申请并由商务部审查决定,韩国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General Chemicals Co., Ltd.)将继承原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在该反倾销措施中的税率及相关权利义务。
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1日起,对于以韩国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精对苯二甲酸,海关按2.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对于以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的,按“其他韩国公司”适用的11.2%税率执行。
二、其余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税事项,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51号及2013年第45号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