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继续对美韩日俄及台湾地区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
自2014年9月29日起实施,海关按原有规定执行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自2014年9月29日起,海关对上述地区进口的聚氯乙烯,依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56号、2008年第74号和2009年第6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详细信息可查阅商务部2014年第63号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9月28日

12360服务订阅号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自2014年9月29日起,海关对上述地区进口的聚氯乙烯,依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56号、2008年第74号和2009年第6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详细信息可查阅商务部2014年第63号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