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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4年第71号公告

海关总署2014年第71号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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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

中国继续对美韩日俄及台湾地区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

自2014年9月29日起实施,海关按原有规定执行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自2014年9月29日起,海关对上述地区进口的聚氯乙烯,依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56号、2008年第74号和2009年第6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详细信息可查阅商务部2014年第63号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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