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监管公告
明确申报流程、验核标准及不予退税情形

海关总署2015年第25号公告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相关规定,为规范海关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旅客出境时申请退税,须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提交所购退税物品、退税申请单、销售发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海关验核后,如物品与申请单信息相符,将在申请单上签章确认;若数量不符,以实际交验数量为准进行签章,旅客凭此办理后续退税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退税签章:
(一)交验物品名称与申请单所列不符;
(二)申请人信息与出境旅客身份信息不一致;
(三)其他不符合离境退税规定的情形。
四、办理离境退税业务的场所属于海关监管区域,相关设施设置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五、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后至实际离境前,应接受海关全程监管。
六、实施离境退税的口岸名单及启动时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
七、本公告用语含义如下:
“境外旅客”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退税物品”指境外旅客在指定退税商店购买并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禁止或限制出境物品、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商品,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得退税物品。
八、本公告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