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指南
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及材料要求全解析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9号发布,第227号修改)
申请条件
一、物流中心建设条件:
- 符合海关监管规划要求;
- 公用型仓储面积:东部地区≥2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5000平方米;
- 自用型仓储面积:东部地区≥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2000平方米;
- 具备与海关联网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通过“电子口岸”实现数据共享;
- 配备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设备;
- 符合土地、规划、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经营企业资格:
-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具备缴纳税款和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
- 拥有仓储场所土地使用权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
- 经营特殊商品需持有相应许可批件;
- 自用型中心企业年进出口额:东部≥2亿美元,中西部≥5000万美元;
-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和会计法要求的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需提交以下加盖企业公章的材料:
- 申请书;
- 市级政府意见书(含可行性研究报告);
- 企业章程复印件;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 内部管理制度;
- 土地利用合规证明、地理位置图和平面规划图;
-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办理流程
1. 申请与审批:
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2. 验收:
企业应在获批后1年内申请验收,逾期可延期一次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二次延期。未按时申请或验收不合格视为撤回申请。
3. 发证:
验收合格后,海关总署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注册登记证书》,并授牌。
4. 变更:
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须经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向直属海关备案。
5. 延续: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2年。企业应于到期前30日提交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关注册证书、业务报告等材料申请延期。审查合格后准予延期2年。
6. 注销:
企业终止业务需经海关总署批准并交回相关证书。若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视为自动撤回,由直属海关报请注销。
办理时限
直属海关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海关总署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结果证件
- 《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 《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
受理与决定机构
受理机构:各直属海关
决定机构:海关总署
咨询方式
可通过各直属海关官网查询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了解办公地址、时间及联系方式。

填写示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