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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收藏:海关单证丢失补办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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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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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税款缴纳书、ATA单证册、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这些重要的海关单证一旦丢失,免不了一阵手忙脚乱。如果不小心遗失了这些单证应该如何补办?

海关重要单证丢失如何补办?一文详解各类证件处理流程

报关单、税款缴纳书、ATA单证册等关键文件遗失后该如何应对?权威规定汇总解读

税款缴纳书、ATA单证册、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海关重要单证一旦丢失,企业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根据相关规定,不同单证的补办条件和流程各有差异,本文梳理常见单证遗失后的处理方式,供参考。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依据:海关总署令第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 报关单位应妥善保管注册登记证书,如发生遗失,须及时书面报告海关并说明情况。
  • 海关在收到情况说明后20日内予以补发。
  • 补办期间原证书仍视为有效,不影响正常报关业务办理。

税款缴纳书

依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 缴纳税款前遗失的,可向填发海关申请补发;海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并重新补发,内容与原缴款书一致。
  • 缴税后遗失的,可在缴税之日起1年内申请确认已缴清税款;海关核实后予以确认,不再补发缴款书。

征免税证明

依据:海关总署令第1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 减免税申请人应在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补办。
  • 若原证明未使用,海关将重新签发并作废原证。
  • 若原证明已使用,则不予补办。

ATA单证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 进境后发生毁坏或灭失的,持证人应持原出证机构补发的ATA单证册,到主管地直属海关进行确认。
  • 补发单证册内容须与原件完全一致。

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依据:海关总署令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 因遗失、损毁需补签证明联或核销联的,当事人应在原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海关审核通过后可补签,并在补签件上注明“补签”字样。

进口许可证

依据: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 许可证丢失后,经营者应立即向进口口岸海关及发证机构书面挂失并声明作废,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 发证机构核实未通关使用的,可撤销原证并核发新证。

加工贸易手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 经营企业遗失手册的,应及时向海关报告。
  • 海关按规定处理后,对手册予以核销。

自动进口许可证

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 遗失后,收货人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及进口口岸海关书面挂失。
  • 发证机构核实无不良后果的,可重新补发。

货物进口证明书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

  • 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遗失的,合法所有人可在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申请补发。
  • 需提交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含丢失经过)、合法来源证明(如购车发票或原报关单)、公安报案证明、省级报纸遗失声明、身份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
  •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材料。
  • 海关可根据需要要求补充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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