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船舶往来港澳货物运输备案指南
申请条件、材料及流程全面解读
为规范往来香港、澳门小型船舶货物运输管理,海关对相关备案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整理备案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及相关要求,供企业参考。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往来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2号,2004年)
-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操作规程〉和〈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关际间联系配合办法〉的通知》(署监函〔2012〕561号)
申请条件
- 船舶须安装海关认可的船载收发信装置,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可不安装;
- 船舶不得设置暗格、夹层等藏匿货物的空间,船体结构经国家船检部门审定后不得擅自改动;
- 由所属船舶运输企业向海关申请备案。
申请材料
-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
- 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 中国船级社或海事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 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 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 船舶船体结构图;
- 船舶正面及侧面清晰彩色照片各三张(显示船名)。
办理流程
- 海关审核通过后,签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及《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 不予备案的,海关将制发《不予备案通知书》;
-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如船名、船体结构、航线、企业信息等),运输企业须持书面申请及相关批准文件到原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时限
准予备案:5个工作日;不予备案: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审批结果文书
-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
-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不予备案通知书》
受理与决定机构
由小型船舶所属运输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负责受理及审批。
咨询与联系方式
具体办公地址、时间及联系电话,请查询各直属海关官方网站或拨打海关服务热线“1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