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暂停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已预缴费用可申请退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海关总署发布2015年第51号公告,明确暂停收取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相关事项。
一、自2015年11月1日(含)起,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不再收取备案费。
二、对于在2015年11月1日前已预缴但尚未用于备案申请的费用,申请人可向海关总署申请退款。需于2016年5月1日前提交加盖公章的退款申请书,并附海关出具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原件,邮寄至海关总署财务司机关财务处。
退款申请书可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下载文书格式”栏目获取(网址:http://202.127.48.148/)。申请时须注明原汇款银行账号、户名及开户行信息。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财务司机关财务处,邮编:100730。
三、未预缴备案费且备案申请状态为“已审批、未到帐”或“待审批”的,自2015年11月1日起无需补缴费用。
四、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2004年第15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