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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1号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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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2015年第51号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

海关总署暂停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已预缴费用可申请退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海关总署发布2015年第51号公告,明确暂停收取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相关事项。

一、自2015年11月1日(含)起,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不再收取备案费。

二、对于在2015年11月1日前已预缴但尚未用于备案申请的费用,申请人可向海关总署申请退款。需于2016年5月1日前提交加盖公章的退款申请书,并附海关出具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原件,邮寄至海关总署财务司机关财务处。

退款申请书可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下载文书格式”栏目获取(网址:http://202.127.48.148/)。申请时须注明原汇款银行账号、户名及开户行信息。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财务司机关财务处,邮编:100730。

三、未预缴备案费且备案申请状态为“已审批、未到帐”或“待审批”的,自2015年11月1日起无需补缴费用。

四、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2004年第15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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