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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3号(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原产地证书相关数据信息共享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3号(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原产地证书相关数据信息共享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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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201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共享原产地证书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将共享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

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提升出口贸易便利化水平

为进一步促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的通关便利,海关总署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时共享原产地证书及相关报关数据。

双方将共享以下三类电子数据:

  •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
  • 出口报关单中与原产地证书相关联项目的电子数据;
  • 海关接收的货物享受关税优惠情况的相关数据。

出口报关单与对应原产地证书须满足以下要求:

  1. 报关单申报的原产地证书编号须与证书所载编号一致;
  2. 商品成交计量单位应与证书一致;
  3. 申报数量不得大于证书所列数量;
  4. 申报日期应在原产地证书有效期内;
  5. 一份原产地证书对应一份出口报关单。

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试运行期。期间,对不符合要求的单证,出口人可申请修改原产地证书或报关单,也可删除报关单上的原产地证书信息。自2016年5月1日起,仅可申请修改相关单证。

若原产地证书在出口后补发、重发或更改,出口人可按规定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或更新证书信息。

如因特殊原因导致数据无法共享,海关与检验检疫机构将及时通知企业,并指导其按要求办理通关手续。

本公告由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联合发布,自2015年12月3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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