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162号公告解读:简单案件快速办理制度落地
明确适用范围与执法优化,提升通关效率
为提升海关行政执法效率、优化执法方式,自12月1日起,《海关行政处罚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号)正式实施。
什么是简单案件?
简单案件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其他监管、统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案件。经现场调查后,可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适用对象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报关企业及报关人员
-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
-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传输人
-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
适用范围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进出口货物申报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不同影响予以处罚:
- 影响统计准确性的,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影响监管秩序的,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报关企业或人员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因工作疏忽导致上述申报不实情形的。
三、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及相关规定:
- 未申报但未藏匿、伪装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予以没收、责令退回或销毁处理;
- 运输工具违规进出境、擅自驶离、中途改驶、未按规定申报等行为,警告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装卸货物、兼营境内运输、未按时传输舱单数据、不配合查验等行为,警告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开启封志、遗失监管单证、妨碍监管等行为,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至七项具体包括:
- 违反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
- 旅检渠道查获走私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
- 其他违反监管规定案件中,货物价值不超过50万元或物品价值不超过10万元;
- 法律、法规规定可处警告或最高3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调查取证简化
当事人在自书材料或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且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
文书送达便利化
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海关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确保高效便捷。
供稿单位:大连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