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
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电子联网核查,提升通关效率
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升级议定书已于10月16日生效。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155号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现中新自贸协定及《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流动证明以及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的电子数据实时传输。
系统上线后,企业在进口报关时无需再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相关文件,大幅简化申报流程,降低企业成本,提升货物通关效率。
进口报关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请享受《中新自贸协定》或《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时,应按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和2017年第67号规定,在填制进口报关单时:
- 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
- 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
- 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注明报关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商品项的对应关系。
示例1:使用编号为001234的原产地证书,应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填“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11〉001234”或“〈02〉001234”。
示例2:若报关单第1至4项商品分别对应原产地证书第2至5项,则“单证对应关系表”应如下填写:
| 报关商品项号 | 对应原产地证书编号 |
| 1 | 2 |
| 2 | 3 |
| 3 | 4 |
| 4 | 5 |
注意事项:
- 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如系统提示无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可按第67号公告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补录信息并上传文件。
- 自2020年5月1日起,需按规定办理税款担保手续。
- 持有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的,可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未再加工证明”字样及其编号(如:未再加工证明CNM20190900001)。
出口报关要求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填制出口报关单时:
- 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
- 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
- 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商品项对应关系。
注意事项:
- 如系统无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或出口时未按要求填报原产地信息,或因证书信息变更需修改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修改报关单,补充原产地信息。
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升级<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对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服务贸易、投资等6个领域进行了升级,并新增电子商务、竞争政策和环境3个领域。其中,原产地规则调整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已启用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的国家和地区
截至目前,我国已在多个优惠贸易安排中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联网传输,包括:
| 优惠贸易安排名称 | 协定代码 | 备注 |
|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 14 | |
| 亚太贸易协定 | 01 | 仅限韩国 |
| 中国-韩国自贸协定 | 19 | |
|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 10 | 仅限产地证 |
|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 | 07 | |
| 中国-智利自贸协定 | 08 | |
|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 11 | |
|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 02 | 仅限新加坡 |
| 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03/04 |
供稿单位:重庆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