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草案二审稿明确跨境电商扣缴义务人
完善原产地规则与退税机制,进一步适应跨境电商发展需求
关税法草案二审稿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一审稿进行多项修改,重点聚焦跨境电商税收管理、原产地规则完善及纳税人权益保护。
草案明确,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商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关税扣缴义务人。此举旨在适应跨境电商快速发展趋势,强化税收征管责任主体。
在原产地规则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获得的货物,以其为原产地;多个参与生产的,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进口货物原产地的具体认定依据本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为提升纳税便利性,草案吸收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经验,允许符合条件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汇总缴纳税款。同时,将纳税人申请退税期限由1年延长至3年,并规定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主动及时退还,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此外,草案还细化了进境物品税收管理、税则调整发布程序等内容,进一步推动关税制度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来源:新华社、法制日报、中国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