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公告解读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

公告解读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1-01-22
1
导读:公告解读

海关总署修订监管场所设置规范 推进国门生物安全与资源优化

取消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和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相关管理要求,优化口岸资源配置,强化全链条动物检疫监管

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严禁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同时,为落实海关总署关于统筹口岸疫情防控与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工作部署,筑牢国门生物安全防线,进一步完善进境动物检疫监管体系,海关总署对相关监管规范进行修订。

目标任务

结合当前业务实际,删除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及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中涉及“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和“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相关内容,推动监管模式优化升级。

主要内容

1. 删除《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68号公告)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2019年第69号公告)中关于“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和“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设置与管理规定。

2. 删除《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212号公告)中关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作为指定监管场地的相关管理要求。

落实措施

监督并指导各直属海关严格执行修订后的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明确管理职责和监管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工作进展

已完成对海关总署2019年第68号、第69号和第212号公告的修订工作。

涉及范围

本次调整适用于全国各直属海关辖区内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及指定监管场地的类别与范围调整。

执行标准

以修订后的海关总署公告为准,作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与管理的依据。

注意事项

各地海关须严格按照新公告要求执行监管任务,确保监管标准统一、执行到位。

惠民利企举措

1. 取消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后,原用于该类查验的场地可转用于其他口岸作业,有助于企业提高空间利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2.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不再纳入海关集中作业场地或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而是作为进境动物检疫全链条的重要环节,按照专门的隔离检疫监管要求实施统一管理,有效防控外来生物安全风险,支持国内畜牧养殖业健康发展。

新旧政策差异

关于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
修订前:68号、69号公告明确将其列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功能区域之一,需按规范建设与管理。
修订后:不再列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范畴。

关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
修订前:68号、69号公告将其列为集中作业场地;212号公告将其列为指定监管场地,实行专项验收与管理。
修订后:不再作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或指定监管场地,转为进境动物检疫监管全链条中的关键节点,实行专业化、全过程监管。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12360服务订阅号
1234
内容 6270
粉丝 0
12360服务订阅号 1234
总阅读22.3k
粉丝0
内容6.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