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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7号丨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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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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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发布新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涉及水运、航空、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认证要求

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37号公告,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实施。本次发布的标准涵盖水运、航空、公路物流运输企业单项认证标准。

公告明确,所称水运、航空、公路物流运输企业,是指已在海关注册或备案,直接负责运输工具经营管理,从事跨境或境内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企业申请海关认证管理,须同时符合通用标准及与其业务对应的单项标准。已获认证的相关企业应对照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开展自我评估与规范改进。

自2021年9月1日起,海关将依据新标准对上述认证企业实施重新认证。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包括:

1.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水运物流运输企业)

2.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水运物流运输企业)

3.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航空物流运输企业)

4.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航空物流运输企业)

5.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公路物流运输企业)

6.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公路物流运输企业)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0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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