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实施舱单管理新规
2018年6月1日起全面施行,多项申报要求升级
自2018年6月1日起,中国海关正式实施新的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要求。根据规定,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船舶装船或驶离中国大陆前24小时,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至海关。
新规明确要求: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须在舱单中逐一完整、准确申报;舱单申报内容应包含收发货人信息,如代码及联系电话等;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在海关备案后需使用该代码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舱单电子数据。
此前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0号、2013年第68号、2014年第70号同时废止。对于2018年6月1日及之后从中国大陆出口的货物,船公司须依照新要求提交预配舱单。托运人应在向海关申报前,按船公司或船舶代理要求完成预配舱单录入工作。具体操作以海关总署官方公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