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部分反倾销措施商品编号填报规定
根据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调整要求,海关总署对部分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进出口货物商品编号进行优化,并就相关填报事项发布公告。
自2017年1月1日起,进口收货人申报进口磺胺甲噁唑时,应填报商品编号29359000.35。
申报税号90011000项下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及光缆时,需按以下规定填报:
-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90011000.01
- 其他单模光纤:90011000.02
- 光导纤维束、光缆及其他光导纤维:90011000.90
原商品编号90011000.09(其他光导纤维)已并入90011000.90。因此,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欧盟的此类产品时,不再需要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上述货物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现行反倾销措施公告执行。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