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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4号|关于执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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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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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第1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46号令公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

海关总署发布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税收政策公告

明确2017年修订版目录实施后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细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第46号令公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就相关税收政策执行问题发布公告,明确如下:

一、自2017年3月20日(含)起,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含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外,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二、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新目录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备案回执中,“项目产业政策条目”编码统一为“R”。例如,山西省第8项应填写为“煤层气和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R1408)”,项目性质仍为“I: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项目”。项目单位凭相关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对于2017年3月20日前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若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范围,可继续享受免征进口关税政策。但须于2018年3月31日前,持原政策条目编码的相关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将不予受理。

对于同一时期已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若同时符合2017年修订目录范围,项目单位可凭按新目录出具的项目确认书等材料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海关予以受理。

四、对不属于2013年目录范围但在建的外商投资项目,如符合2017年修订目录范围,在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其进口的自用设备及相关技术、配件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但已征税的设备不予退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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