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公告
新归类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申报,减少商品归类争议,统一海关执法标准,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决定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Ⅰ)(详见附件1)。
公告明确,若相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定发生变更,该归类决定同步失效。部分因法规调整而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亦同步公布(详见附件2)。
上述归类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
1. 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Ⅰ).doc
2. 2017年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Ⅰ).doc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