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退运货物通关指南
海关特殊贸易系列政策解读
暂时进出境、修理物品、直接退运、无代价抵偿、租赁贸易等特殊贸易方式在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贸易便利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海关政策,现推出“海关说特贸”系列解读,本期聚焦“直接退运货物”相关操作规定。
什么是直接退运货物?
指进口货物在进境后、尚未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由收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因海关责令或有正当理由申请并获准退运至境外的货物。
Tips:
- 可全部或部分退运;
- 须在货物进境后、海关放行前办理。
哪些情形可申请直接退运?
- 因国家贸易政策调整,无法提供必要证件;
- 错发、误卸或溢卸,且能提供发货人或承运人书面证明;
- 收发货人协商一致同意退运,并提供双方书面协议;
- 发生贸易纠纷,持有生效法院判决、仲裁决定或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
- 货物残损或检验检疫不合格,具备相关检验证明。
未申报货物办理退运需提交材料:
应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及证明文书,按规定填制报关单,办理申报手续。
已申报货物办理退运需提交材料:
应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原报关单或转关单号及相关实际进口证明文件,先办理报关单或转关单删除手续。撤销原申报后,再办理退运出境申报。
Tips:对已被海关布控、查验或涉嫌走私违规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待相关程序结束后,按海关规定处理。
哪些情况海关将责令直接退运?
- 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且已依法处理;
- 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已依法处理;
-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限制类固体废物,已依法处理;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责令退运的情形。
被责令退运的办理流程:
- 海关依据主管部门证明文书,向当事人制发《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 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退运申报手续。
报关单填制要求:
- “监管方式”栏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
- “备注”栏填写《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 一般应先申报出口报关单,再申报进口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
其他注意事项:
- 直接退运货物免验核进出口许可证件,免征税费及滞报金,不列入海关统计;
- 因承运人责任导致错发、误卸或溢卸的,可免予填制报关单;
- 原则上应从原进境地退运出境;确需变更运输方式或改由其他口岸出境的,须经原进境地海关批准,并以转关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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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