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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如何更好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加工贸易】如何更好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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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起来看看吧。

自贸试验区推进保税维修业务政策解读

明晰监管要求 助力企业合规开展高附加值维修服务

国务院近期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明确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并推动出台相关管理规定。为帮助企业更好理解政策,现就保税维修业务的范围、条件、申报流程及监管要求进行梳理和解读。

一、保税维修业务如何界定?涵盖哪些范围?

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203号公告,保税维修是指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境外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或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的业务。

企业可开展的保税维修业务包括: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及部门规章允许的项目;

(二)经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特定项目。

禁止开展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不得借维修名义从事拆解、报废等非修复性活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按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公告执行。

二、企业开展保税维修需满足哪些条件?

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并接受海关实地验核评估:

(一)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不得为失信企业;

(二)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场所与设备,对维修各环节物料(如待修品、已修品、废件、边角料等)实行专账管理;

(三)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系统,实现全流程数据追踪并按时申报;

(四)满足海关规定的其他监管条件。

三、申请时应向海关提交哪些材料?

企业需提交:

(一)保税维修业务情况说明;

(二)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

(三)品牌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授权文件。

若属国家个案批准项目,还需提供相应批文。

四、维修用料件是否必须保税进口?

维修用料件可通过保税或非保税方式进口。采用保税进口的,须以维修工单为基础实施据实核销。

五、是否需要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

企业应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并建立待维修、已维修、无法维修货物及维修用料件的电子底账。采用保税方式进口料件的,账册须包含料件信息。该账册商品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管理。

六、账(手)册核销周期是多久?

原则上核销周期不超过1年。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企业经主管海关确认,可依据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核销周期。

七、保税维修货物如何申报?

申报要点如下:

— 待维修、已维修、无法修复货物统一按“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

— 保税进口的维修用料件按“进料加工(0615)”或“来料加工(0214)”申报;

— 需复运出境的料件按“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申报;

— 余料结转按“进料余料结转(0657)”或“来料余料结转(0258)”申报;

— 替换下的旧件、坏件及边角料按实际状态申报,使用“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并对应备案项号填报。

八、各类维修物料应如何处理?

待维修、已维修、无法修复货物以及维修产生的边角料、替换件原则上均须复运出境。确无法出境的,不得内销,应按照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规定处理。涉及固体废物的,须交由具备资质的企业依法处置。保税进口的剩余料件按加工贸易相关规定处理。

九、何种情形下会被终止保税维修资格?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终止保税维修业务:

(一)企业破产、倒闭或被撤销经营资格;

(二)海关信用降为失信企业;

(三)保税维修货物在境内被转让或挪作他用;

(四)整改期满仍未能达到海关监管要求。

供稿单位:福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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