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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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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第19号  为进一步便利减免税申请和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

海关总署:4月26日起减免税申报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

进口通关将更便捷,企业需注意电子数据与申报信息一致

为进一步便利减免税申请和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发布第19号公告,明确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时,对于已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简称《征免税证明》),无需再提交纸质文件第二联(送海关凭以减免税联)或其扫描件。

企业在申报进口相关货物时,须按规定将《征免税证明》编号填入报关单“备案号”栏目。编号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查询获取。若电子数据与实际申报信息不一致,海关有权要求企业提供纸质单证进行核验,企业应予以配合。

如减免税申请人需留存纸质《征免税证明》(第三联),可在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领。

该措施旨在提升通关效率,推动无纸化通关进程,减轻企业负担。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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