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新增港澳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22号公告,明确香港澳门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现将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部分原产地标准修改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采用简化货物名称,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零关税货物范围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应税号所列商品一致。
二、对海关总署2011年第82号公告所附《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和《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中部分税号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4.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