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入境加注燃料油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管理公告
为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就入境加注燃料油的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管理要求发布公告。
一、本公告适用于在国境口岸范围内仅开展燃料油加注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简称“受油船舶”)及提供加注服务的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简称“服务企业”)的检疫管理。
二、服务企业作为供油船舶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并有效运行供油船舶卫生管理体系,涵盖卫生控制、船员健康监测、病媒生物防控及动植物疫情疫病防控措施,确保船舶卫生状况符合国家标准。
三、受油船舶入境前应按照海关总署2018年第127号公告要求进行申报,并明确来港目的为“仅加注燃料油”。
四、海关对高风险入境受油船舶,在受供前于锚地或指定地点实施登临检疫;对无需登临检疫且不靠泊加油直接离境的船舶,可按无疫通行原则放行;需靠泊的,可实施电讯检疫。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