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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

解读: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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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来了!

海关总署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全面提升审批便利化

2019年12月1日起,海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2019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182号),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海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改革围绕“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三个方面推出具体举措,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一、审批改为备案(2项)

将部分审批事项调整为备案管理,简化流程、压缩时限、取消有效期限制。

  •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施审批改备案。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取消许可证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审批改备案。企业持营业执照即可申请备案,主管海关通过材料审核直接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取消专家评审环节,备案长期有效。

注意事项:上述改革措施适用于试点期间,不改变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性质。

二、实行告知承诺(1项)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口岸区域实施“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的告知承诺制。

  • 适用范围: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口岸公共场所。
  • 改革内容: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审批条件,海关对其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大幅缩短办理时间。

三、优化审批服务(12项)

在全国范围内对12类海关涉企许可事项实施审批服务优化,提升“一网通办”水平。

涉及事项包括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
  •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 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设立审批
  • 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 出境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主要便企措施

  • 统一通过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或网上办理平台办理。
  • 公开审批条件、材料清单及办理流程,权利义务可查询。
  • 业务进展和结果可通过12360热线或海关行政审批平台实时查询。
  • 取消“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许可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

此次“证照分离”改革是海关深化“放管服”改革、释放政策红利的重要举措,通过分类推进改革方式,实现审批更便捷、监管更高效、准入更宽松,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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