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撤销两家印度水产品企业在华注册资格
因食品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相关企业被依法撤销注册并暂停进口
海关总署于2022年3月22日发布《关于撤销2家印度水产品生产企业在华注册资格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7号)。经查,印度注册编号分别为481和200(在华注册编号CIND18PP1802010539和CIND18PP1802010523)的两家企业,其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无法确保输华食品符合我国安全卫生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自2022年3月15日起,上述两家企业在华注册资格已被撤销。
一、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须获得海关总署注册。注册需满足以下条件:
- 所在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通过海关总署等效性评估;
- 经所在国主管当局批准设立并处于有效监管之下;
-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合法生产出口,并保证输华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符合中国与出口国主管当局商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已注册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总署将撤销其注册并予以公告:
- 因企业原因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输华食品在进境检验检疫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
-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无法保障输华食品安全;
- 整改后仍不符合注册要求;
- 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情况;
- 拒不配合复查与事故调查;
- 出租、出借、转让、倒卖、冒用注册编号。
当国际组织或出口国主管当局通报疫情,或输华食品检出疫情、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问题时,海关总署可发布公告暂停相关国家(地区)食品进口,并在此期间不予受理相关企业注册申请。
二、进口水产品监管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进口水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 包装和标签标识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必要时应附中文说明书;
- 内外包装须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中文与出口国文字标识,标明商品名与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所有涉及的生产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并明确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现以下情形时,海关总署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暂停或禁止进口措施:
- 出口国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食品安全体系发生重大变化,难以保障输华食品安全;
- 输华食品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且无法实施有效卫生处理;
- 此前已采取控制措施的进口食品再次检出安全、健康、环保项目不合格;
- 境外生产企业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 其他信息显示食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水产品进口企业注意事项
- 关注境外工厂管理状况:重点关注企业是否频繁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暂停进口,结合出口量综合评估其风险管理能力;
- 评估出口国整体食品安全环境:对疫情严重、防疫不力、卫生控制较差的国家或地区,应提高警惕,尤其是疫情高发省份的产品;
- 加强实地或视频监督检查: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对境外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或远程检查,强化源头管控;
- 督促外方落实防疫责任:推动境外企业遵循FAO等国际组织指南,防止食品及其包装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 明确贸易合同责任划分: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避免因责任不清导致中方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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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