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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2号丨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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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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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公告

为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就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有关事项发布公告。

一、申请主体应为进口货物收货人。

二、适用于以下两类商品样品:

(一)已通过装运前检验等方式完成安全质量预评估,并持有相关证明的商品;

(二)企业在批量进口前,为法定检验目的提前进口的少量相同商品样品。

三、申请人应通过“互联网+海关”或“单一窗口”平台提交《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包括满足归类要求的技术材料和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的证明文件。

四、海关自受理申请及材料之日起20日内反馈咨询结果。

五、预先归类咨询结果仅作参考,不具法律效力。如需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决定,应依照《预裁定办法》申请预裁定。

六、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商品归类决定等发生调整,原咨询结果自动失效,申请人可重新提交申请。

七、预裁定申请仍按《预裁定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表.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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