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口汽车零部件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
北京、上海、广州等八地率先试点,提升跨境贸易通关效率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杭州和宁波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
一、对仅实施商品检验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企业可直接提离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海关开展现场检验和抽样检测。紧急情况下,可优先依据相关法规实施检验。
二、在2019年第157号公告基础上,扩大采信制度适用范围。对需CCC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海关将采信经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三、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的货物,按海关风险布控指令实施抽样送检。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附件:适用商品HS编码目录.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