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企业申请指南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直属海关申请备案,享受“网上办”便利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非食用动物产品是指不直接供人类或动物食用的动物副产品及其衍生物、加工品,包括动物皮张、毛类、纤维、骨、蹄、角、油脂、明胶、标本、工艺品、内脏、动物源性肥料、蚕产品、蜂产品、水产品、奶产品等。拟从事高风险级别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成为指定企业。
一、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
二、受理条件
企业须符合《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兽医卫生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选址及环境要求
- 企业选址应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要求;I级检疫风险企业需远离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厂和水源,厂区半径1公里内无家畜家禽养殖。
- 厂区设围墙,加工存放区与生活区分隔,布局按工艺流程单向设计,物流从污染区向非污染区流动。
- 环境整洁,物品堆放有序,设有专用垃圾和杂物存放区。
- 路面硬化,车间及库房墙面地面不渗水、不积水,便于清洗消毒。
(二)防疫消毒设施及设备要求
- I级风险企业:人员与车辆通道分设;车辆通道设消毒池(≥4米长、0.2米深)或等效设施;人员通道设不少于2米长的消毒池(垫)。
- 原料库出入口、加工车间入口设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
- 原料库配备更衣室、更衣柜、消毒杀菌装置、洗手设施及带锁的防疫药品器械柜,日常衣物与工作服分开放置。
- 加工区设更衣室、盥洗室和浴室,配备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及清洗消毒设施。
- 接触原料人员配备工作服、鞋、帽、手套、口罩,并有相应清洗消毒条件。
- 配备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器械和药品,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 具备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
- 涉及环保要求的,须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 具备对包装物、铺垫材料、下脚料及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 仓库及车间配备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设施。
- 加工设备与工艺经检验检疫审核,能有效降低疫病传播风险。
- 设有专用存放库,容量与生产能力匹配,具备温控系统,必要时建有冷库。
- 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防疫知识宣传栏。
(三)规章制度及措施
- 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兽医卫生防疫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并制定管理制度。
- 建立防疫处理制度,涵盖药物使用、操作岗位、处理程序等内容。
- 建立出入库登记及加工登记制度。
- 建立检疫处理药物采购、保管、使用、回收管理制度。
- 建立人员出入登记、防护、培训及体检制度。
- 制定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 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四)日常管理及相关记录
- 建立产品流向记录,含出入库、加工、下脚料去向等。
- 记录产品及运输车辆入场、入库时的防疫处理情况。
- 记录包装物、铺垫材料、废弃物的防疫处理及场地日常消杀情况。
- 完整保存药物采购、保管、使用、回收台账。
- 留存员工体检与培训记录。
- 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保留执行记录。
三、申请材料
-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指定企业申请表》;
- 厂区平面图及重点区域照片或视频资料;
- 工艺流程图(含温度、化学试剂种类、浓度、pH值、处理时间及设备信息,仅适用于加工企业);
- 涵盖各环节的管理制度文件;
- 企业改建或扩建平面图(适用于调整加工或存放能力、产品种类);
- 生产、加工、存放设施变更的相关图片资料。
四、办理流程
- 在线申请:企业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申请。
- 方式一:“互联网+海关”→动植物检疫→更多→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管;
- 方式二:“单一窗口”→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 材料审查:直属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齐全或补正合格后予以受理。
- 现场评估:受理后组织现场评估,合格者上报海关总署备案,不合格者不予核准。
- 名单公布:海关总署在官网统一公布指定企业名单。
- 变更与延续:企业如需变更、延续或注销,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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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济南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