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公布
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及税则税目调整详情发布
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最惠国税率方面:
- 对燃料油等部分商品实施暂定税率;
- 对感光材料等46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激光照排片(税号:37024321)按10%的从价税率征税;
- 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相关税率保持不变。其中,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继续执行1%的暂定配额税率,配额外进口棉花适用滑准税;
- 对10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施海关核查管理;
- 其余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二)协定税率:
依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相关国家或地区适用协定税率。
(三)特惠税率:
- 对原产于孟加拉国、老挝的部分商品适用《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特惠税率;
- 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布隆迪、赤道几内亚、刚果(金)、吉布提、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莱索托、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莫桑比克、南苏丹、塞拉利昂、塞内加尔、苏丹、索马里、坦桑尼亚、乌干达、乍得、中非、阿富汗、也门和瓦努阿图等24国的部分商品,实施97%税目零关税特惠待遇;
- 对原产于安哥拉、贝宁、多哥、厄立特里亚、科摩罗、利比里亚、卢旺达、尼日尔、赞比亚、东帝汶、柬埔寨、缅甸、尼泊尔和萨摩亚等14国的部分商品,实施95%税目零关税;
- 对原产于毛里塔尼亚和孟加拉国的部分商品,实施60%税目零关税。
(四)普通税率保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出口税率总体不变,对生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
三、税则税目调整
根据国内实际需求,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共设8285个税目。
四、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5年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海关总署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及本国子目注释,按照本公告所附税目调整表内容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表:
1.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2.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合税税率表
3.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
4.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
5.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
6.进口商品特惠税率表
7.出口商品税率表
8.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