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起港澳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调整
海关总署发布新增及修改原产地标准公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公布《2015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及《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待遇的货物范围,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应税则号列的商品范围一致。标准表采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同步实施。
二、本次对香港CEPA项下部分货物原产地标准进行修订,涉及“其他制作或保藏的牛肉、杂碎及血”(税则号列16025090)和“其他焊接机器及装置”中的税则号列85158090(原85158000于2014年拆分)。修改后的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可于海关总署官网查询下载。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