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新版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公告
新规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30号公告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29号),自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新公告旨在落实安全生产要求,保障国门安全,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危险化学品定义
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造成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界定。
主要变化
- 适用《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本;
- 取消“报检时须按《危险化学品名录》名称申报”的要求;
- 删除贸易合同中高于法定技术要求的相关表述;
- 不再强制要求检验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
- 更新《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和《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
重点解读
进口企业报关要求
报关时需填报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除外)、联合国编号(UN编号)、包装UN标记(散装除外),并提交:
-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除外);
- 中文安全数据单样本;
- 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需说明名称及数量。
出口企业报检要求
报检时应提供:
-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及豁免情形除外);
-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 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外文需附中文翻译);
- 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应说明实际添加情况。
消费者提示
购买化学品时应查阅并保存《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了解正确使用、储存、应急处置方法,防范误用、误食等风险。
海关提醒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确保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 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适用);
- 相关国际公约、规则、条约等;
- 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与标准(出口适用);
- 海关总署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与标准。
温馨提示
为降低合规成本:
- 进口企业:建议提前向境外供应商索取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SDS)样本,自查是否符合我国标准,避免通关延误;
- 出口企业:应及时关注国际规章及目标市场法规标准变化,防止因文件不合规导致贸易纠纷。
供稿单位:长沙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