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明确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及适用条件
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9号公告,就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相关事项作出规定。该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
一、自2021年1月27日起,属于《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外,依据国发〔1997〕37号文及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目录(2020年版)》实施后,主管部门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时,应按以下规则填写产业政策条目代码和项目性质:
- “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代码由“AA”加3位数字组成,如“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开发、生产(AA001)”;
-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条目代码由“W”加4位数字组成,如“煤层气和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W1408)”;
- 适用“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项目性质为“外商投资”或“外资项目内资商品”;适用“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项目性质为“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
三、对于2021年1月27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若属于《目录(2020年版)》范围,项目单位取得主管部门依该目录出具的《项目确认书》等文件的,可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对属于《目录(2019年版)》范围的项目,若项目单位在2022年1月27日前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依据《目录(2019年版)》出具的《项目确认书》,亦可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对不属于《目录(2019年版)》但属于《目录(2020年版)》的在建外商投资项目,其进口的自用设备及相关技术、配件,可参照第一条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已征税的进口设备,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27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