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海关业务跨年报关政策解读
税收征管与加工贸易申报要点全解析

临近年底,企业关注跨年报关是否影响通关。本文梳理2021年海关税收征管及加工贸易相关政策调整,帮助企业准确申报。
一、税收征管政策调整
(一)关税税率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税委会〔2020〕3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关税方案:对部分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品原料实行零关税;降低医疗器材、婴儿奶粉原料等商品进口关税;对883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暂定税率。
(二)进出口货物适用税率规则
1. 按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执行。
2. 提前申报的进口货物,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税率。
3. 进口转关货物,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税率;提前申报的,适用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税率。
4. 出口转关货物,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税率。
5. 集中申报货物,按每次申报日适用税率。
6. 超期未报被变卖的进口货物,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税率。
7. 因违规需追征税款的,适用行为发生之日税率;无法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之日税率。
(三)疫情导致退运货物税收政策
依据财政部等三部门2020年第41号公告,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在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消费税。已征税款可申请退还;已征出口关税的,予以退还。企业须于2021年6月30日前办理退税手续。
注意事项:
- 退运货物须为原状复运进境;
- 已办理出口退税的,须补缴相关税款并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补税证明;
- 需提供加盖公章的退运原因书面说明,明确因疫情不可抗力所致。
(四)自新西兰进口农产品税率安排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123号公告,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大类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2020年第一类农产品(税则号列04012000、04014000、04015000)以在途方式进口已达到2021年度触发水平,因此2021年进口此类产品不再适用协定税率。
2021年是第一、三、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最后一年,2022年起无扣减额度,触发后在途货物亦不适用协定税率。
第二类农产品申请在途证明注意事项:
1. 仅限已实际到港货物可申请,未抵港运输途中货物不予受理,需提交到港证明材料;
2. 注意进口数量是否超过触发水平限制。
二、加工贸易业务申报要求
(一)内销集中申报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78号公告,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申报不得跨年操作。企业应于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及12月31日前完成当季申报。
(二)深加工结转申报
依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218号公告,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双方企业需协商统一在年前或年后办理,避免出现一方跨年申报的情况。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