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政策实施办法发布
海关总署明确适用范围、监管要求及操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零关税”政策通知,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或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营运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交通工具及游艇,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具体商品范围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执行,并由相关部门动态调整。
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民航等部门会同财政、税务、海关等单位确定,并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传输至海口海关。企业需在首次申报前完成海关注册登记,并在“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完善账户信息,实行“一企一账”管理。
申报进口时,报关单“申报地海关”应填报海口海关下设隶属海关或业务现场(不含三沙海关);征免性质填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代码492),如自愿缴纳进口环节税则填报代码494;监管方式按“一般贸易”(0110)、“租赁不满1年”(1500)或“租赁贸易”(1523)填报;征减免税方式为“随征免性质”(代码5);消费使用单位填写企业名称。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企业营运自用,接受海关监管。监管年限为:船舶(含游艇)、航空器8年,车辆6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届满后自动解除监管。
企业须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上一年度使用情况报告。监管期内确需转让的,须经主管海关批准;若转让对象不符合享惠条件,应按规定补缴税款。补税完税价格按原进口价及已使用时间折旧计算:
补税的完税价格=原进口完税价格×[1-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已进口时间按月计算,超过15日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不超过15日不计入。
监管期内办理贷款抵押的,须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并提供税款担保,仅限境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民事主体抵押。
退运出境或出口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后办结手续,自退运或出口之日起解除监管,不予补征税款。
主管海关应在受理转让、抵押等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海关依法对相关企业开展稽查核查。企业违规或将“零关税”交通工具移作他用的,须补缴税款,补税价格按实际违规天数折算:
补税的完税价格=原进口完税价格×[需补税时间/(监管年限×365)]
违规使用时间按日计算,每日不足或超过8小时均按1日计。
违反规定构成走私或违法的,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