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关税政策解读:释放区域贸易红利的关键举措
原产地规则、关税减让与供应链优化全面解析
2020年11月15日,东盟10国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亚太国家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标志着全球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启动。
协定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逐步实现零关税,主要通过立即降税和分阶段降税方式推进。企业享受关税优惠的前提是产品符合RCEP原产地规则,并按进口方海关要求申报协定税率。
RCEP项下如何实施关税减让?
采用“两两减让”模式。 RCEP未实行统一关税减让安排,中国将分别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东盟10国(合并为一张表)执行5张独立的关税减让表。
适用最高协定税率。 当货物具备RCEP原产资格但无法确定具体原产国时,允许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的最高税率或涉及生产国中的最高税率,保障通关便利性。
RCEP四大核心亮点解析
一、区域原产地累积规则
RCEP突破原有自贸协定限制,实现15个成员国间的原产成分累积。只要在区域内加工增值部分达到产品总价值的40%,即可认定为原产货物。该规则增强产业链布局灵活性,促进区域价值链深度融合。
二、引入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机制
中间缔约方可基于已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为同批货物分批出具新的原产地证明,仍可享受协定税率。此举显著提升企业在分销、物流和销售策略上的操作灵活性。
三、推广经核准出口商自主声明制度
除传统原产地证书外,经核准的企业可自主出具原产地声明,作为享惠凭证。这一改革大幅简化程序,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四、建立中日首个双边自贸关系
RCEP整合多个现有协定,首次实现中国与日本之间的双边关税减让。日本将逐步下调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关税,最长15年内降至零,为中国企业稳定获取高技术、高附加值中间品提供支持。
企业应对建议
1. 明确原产地规则
在任一成员国生产不等于自动享受RCEP关税优惠。企业需准确判断产品是否符合原产地标准,并取得合规的原产地证明文件,确保申报信息准确无误。
2. 合理选择适用协定
我国已与多个经济体签署自贸协定,存在税率交叉。企业应综合比较RCEP与其他协定在降税范围、原产地标准、减让幅度和操作流程等方面的差异,择优使用最优政策工具。
3. 关注原产地声明制度应用
RCEP扩大了原产地证明形式,新增企业自主声明模式。建议企业提前掌握相关要求,积极申请成为经核准出口商,提升通关效率。
4. 优化区域供应链布局
利用RCEP区域累积规则和背对背证明等机制,企业可在亚太范围内更灵活配置生产资源,重构或升级产业链,增强国际竞争力。
注: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供稿单位:济南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