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贸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自2021年3月4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适用“零关税”政策的自用生产设备范围、企业资质条件、通关监管要求及后续管理措施,旨在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待遇。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doc
海关总署
2021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