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继续对美国进口白羽肉鸡征收反补贴税
自2015年8月30日起,相关进口商品按原有规定执行反补贴措施

海关总署2015年第43号公告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8月30日起,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反补贴税措施,期限为五年。鉴于该措施期满后需进行期终复审,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复审期间继续对相关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自2015年8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涉及税则号列: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 和 05040021),继续依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58号、2013年第47号及2014年第5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反补贴税政策。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海关总署
2015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