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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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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政策#【启用保税核注清单】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7月1日之前,已开展试点的海关可参照本公告执行。

海关总署全面启用保税核注清单 加强加工贸易监管

为推进以保税核注清单核注账册的管理改革,实现与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料号级数据管理的有效衔接,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启用保税核注清单。此前已开展试点的海关可参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

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保税底账核注的专用单证,属于办理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的法定申报材料。凡已设立金关二期保税底账的企业,在办理货物进出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开展企业间保税货物流转(结转)业务时,须按系统格式和填制规范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清单数据,并根据实际需要办理后续报关手续。

二、简化报关流程

为简化保税货物通关手续,以下情形可不再办理报关单或备案清单申报:

  • 加工贸易余料结转;
  • 加工贸易货物销毁且未获得收入;
  •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结转;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或与区外企业之间的进出货物(减免税设备结转除外)。

三、报关数据生成方式

需办理报关的,报关单或备案清单数据由保税核注清单归并生成,确保数据一致性。

四、流转顺序规定

企业间保税货物流转应遵循“先转入、后转出”原则:转入企业先行报送进口保税核注清单,随后由转出企业报送出口保税核注清单。

五、清单修改与撤销规则

保税核注清单一经提交,其修改或撤销须遵守以下规定:

  1. 若对应报关单(备案清单)需撤销,相关保税核注清单应同步撤销;
  2. 未涉及报关或报关尚未申报的清单,仅可申请撤销;
  3. 报关单修改涉及清单内容的,须先修改清单,保持一致;
  4. 修改项目涉及已备案保税底账数据的,须先变更底账;
  5. 保税底账已核销的,清单不得修改或撤销;
  6. 海关布控复核期间,清单不得修改或撤销。

六、商品项归并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商品项可归并为同一报关单项:

  • 料件归并:10位商品编码、申报计量单位、中文名称、币制、原产国均相同。但消耗性物料与其他保税料件不得归并,海关或企业认为需单列的亦不得归并;
  • 成品归并:10位商品编码、申报计量单位、中文名称、币制、最终目的国均相同。出口应税商品、涉及与不涉及单耗标准的成品不得归并。

七、填制规范要点

保税核注清单共包含50个填报项目,关键字段包括:

  • 清单编号:18位,格式为QD+关区代码+年份+进出口标志(I/E)+顺序号;
  • 清单类型:分为普通清单、分送集报、先入区后报关、简单加工、保税展示交易等;
  • 报关标志:分为“报关”和“非报关”。其中余料结转、不作价设备结转、销毁无收入货物等可选择“非报关”;设备解除监管、库存调整类必须选“非报关”;其余一般须选“报关”;
  • 报关类型:包括“关联报关”和“对应报关”,依据实际业务场景填写;
  • 商品信息:商品编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总价、币制、产销国别、毛重净重等按报关单规范填写,优先从保税底账自动调取。

附件:《保税核注清单填制规范》对各项填报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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