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匈牙利非洲猪瘟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8年4月23日,匈牙利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赫维什州于4月20日发生一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防范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发布如下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匈牙利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包括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病的制品),暂停签发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撤销已签发的许可。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匈牙利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立即退回或销毁。
四、途经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运输工具(如船舶、飞机、火车)上发现相关产品的,须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丢弃。
五、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匈牙利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六、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七、各地海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加强协作,切实做好检疫、防疫与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8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