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要点解读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九大变化助力信用监管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37号令)于2018年3月7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在原“暂行”制度基础上进行全面优化,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推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落地,提升海关信用监管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一、取消“暂行”表述,标志制度成熟
删除“暂行”二字,体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为推进AEO国际互认提供制度支撑。
二、扩大适用范围
将更多类型企业纳入信用管理范畴,实现对进出口主体的全覆盖。
三、强化联合奖惩机制
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内容,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守信企业将享受更多便利,失信企业将面临严格管控。
四、完善信用信息采集与公示机制
◆ 加强信用信息采集
新增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记录、联合奖惩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及关务负责人等关键人员信用信息。
◆ 规范年度报告制度
《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取代原海关221号令规定的企业年报。自2018年起,海关将联合工商等部门推行企业联合年报制度。2017年度年报报送已暂停,后续安排以海关公告为准。企业应高度重视年报填报,避免影响信用评定。
◆ 建立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对未按时或未按规定报送年报、失联企业,海关将纳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实施重点监控和风险管控。
◆ 明确信息公开渠道
企业信用信息依法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开,网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
五、细化认证企业标准
优化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企业评定标准,增强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六、完善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明确失信情形及判定依据,提升执法统一性和公正性。
七、丰富信用管理措施
针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强化动态监管与精准服务。
八、规范认证程序管理
明确终止、中止认证及暂停、停止管理措施的操作流程,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九、实施信用等级动态调整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实现闭环管理。
特别提醒
内容审核:海关总署稽查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