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已于2018年1月29日通过审议,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同时废止。
该办法旨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依据《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企业信用等级分类及认定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其分为三类: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其中,认证企业细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认证企业为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可享受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海关AEO互认带来的通关便利。海关坚持“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如下:
- 失信企业:存在走私犯罪或行为;一年内违规次数及处罚金额超限;拖欠税款或罚没款项;被列入信用异常名录超90日;提供虚假信息、抗拒执法等情形。
- 一般信用企业:首次注册企业;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标准且未达失信情形;失信企业连续两年无违规记录者可转为一般信用企业。
- 认证企业:需向海关提交申请,并通过《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评估。高级认证每3年重审一次,一般认证不定期重审。
信用信息管理与公示
海关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注册备案信息、进出口经营情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联合奖惩记录等。企业须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系统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未按时申报或失联企业将被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期间信用等级不得提升。
海关在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隐私前提下,依法公示企业注册信息、信用等级、行政许可、处罚记录、异常名录等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5年。
自然人或组织认为信用信息有误的,可向海关提出异议,海关应在20日内完成复核。
分类管理措施
一般认证企业可享以下便利:
- 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低于一般信用企业50%;
- 优先办理通关手续;
- 担保金额可低于应缴税款总额;
- 其他海关总署规定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除上述待遇外,还可享受:
- 查验率低于一般信用企业20%;
- 申请免除担保;
- 减少稽查频次;
- 出口货物运抵监管区前申报;
- 设立海关协调员;
- AEO互认国家通关便利;
- 守信联合激励政策;
- 不可抗力恢复后优先通关等。
失信企业将面临严格监管:
- 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不低于80%;
- 不享受免担保、汇总征税政策;
- 加工贸易需全额担保;
- 提高稽查核查频率;
- 适用国家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动态调整机制
企业在申请认证期间若涉嫌走私被立案,海关将终止认证;若涉及一般违规,可视情中止或终止。认证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信用认定按存续关系处理。
认证企业被降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证;被降为失信企业的,2年内不得转为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连续两年无违规可转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后可申请认证。
附则说明
走私犯罪以司法文书生效时间为准,违法行为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为准。企业主动披露并被处警告或5万元以下罚款的,不计入信用记录。
相关术语明确界定:“拖欠应纳税款”指超过3个月未缴清关税及代征税;“拖欠应缴罚没款项”指超过6个月未缴纳罚款、违法所得或追缴价款。“1年”为连续12个月,“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