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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丨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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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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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修改后的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启用,海关总署2016年第28号公告同时废止,原入境、出境货物报检单同时停止使用。

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调整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现对相关单证格式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修改涉及4种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JG01)、出口货物报关单(JG02)、进境货物备案清单(JG21)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JG22)。调整后的样式详见附件。

二、优化单证布局结构,由竖版改为横版;纸质单证采用普通打印方式,取消套打,不再印制空白格式单证。

三、进口货物报关单新增“页码/页数”、“境外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最终目的国(地区)”、“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等9项内容;“收发货人”更名为“境内收货人”,“进口口岸”调整为“进境关别”,“运输工具名称”改为“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装货港”改为“经停港”,“随附单证”调整为“随附单证及编号”;删除“录入员”、“录入单位”两项;“集装箱号”、“境内目的地”、“申报单位”三项位置调整。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新增“页码/页数”、“境外收货人”、“离境口岸”、“原产国(地区)”、“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等7项内容;“收发货人”改为“境内发货人”,“出口口岸”调整为“出境关别”,“运输工具名称”改为“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随附单证”调整为“随附单证及编号”;删除“录入员”、“录入单位”;“集装箱号”、“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三项位置调整。

五、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新增“页码/页数”、“境外发货人”、“合同协议号”、“包装种类”、“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经停港”、“入境口岸”、“最终目的国(地区)”、“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等12项内容;“收发货人”改为“境内收货人”,“进境口岸”调整为“进境关别”,“运输工具名称”改为“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号”,“随附单证”调整为“随附单证及编号”;删除“录入员”、“录入单位”;“集装箱号”、“境内目的地”、“申报单位”三项位置调整。

六、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新增“页码/页数”、“境外收货人”、“合同协议号”、“指运港”、“离境口岸”、“原产国(地区)”、“包装种类”、“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等10项内容;“收发货人”改为“境内发货人”,“出境口岸”调整为“出境关别”,“运输工具名称”改为“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号”,“随附单证”调整为“随附单证及编号”;删除“录入员”、“录入单位”;“集装箱号”、“境内目的地”、“申报单位”三项位置调整。

调整后的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自2018年8月1日起启用。海关总署2016年第28号公告同时废止,原入境、出境货物报检单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样单)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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