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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5号丨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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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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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

2018年第65号公告:部分亚洲国家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及税率详情可登录财政部网站查询。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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