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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油籽进口那点事儿

【进出口食品安全】油籽进口那点事儿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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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小编帮大家整理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关于进口油籽类货物监管的要求。

进口油籽类货物海关监管政策解读

一文掌握准入、备案、申报及后续监管全流程

油籽是指除大豆外用于榨油的含油籽仁,主要包括油菜籽、花生、亚麻籽、蓖麻籽、葵花籽、红花籽、芝麻、芥菜籽、棕油籽等。企业如计划从俄罗斯进口葵花籽或进口亚麻籽,需了解并遵守我国相关海关监管要求。

一、准入管理

海关总署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双边议定书及技术规范,制定进口油籽检疫要求,公布允许进境的油籽种类及来源国家名单,并对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可在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首次从某国进口某种油籽,须由输出国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提交有害生物防控、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等技术资料。特殊情况下可由进口企业申请。海关总署将视情开展风险分析、实地考察与对外协商。

建议登录进口食品化妆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及时关注输华油籽产品目录、检验检疫要求及境外企业注册信息。

二、进出口商备案

向中国出口油籽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以及国内进口商,须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完成备案。

(一)进口商备案

企业需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 进口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 食品安全组织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说明;
  • 拟经营食品种类及存放地点;
  • 近2年内从事食品进口、加工、销售的相关说明(如有)。

受理条件:取得合法营业执照。

办理方式:

  • 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板块;
  • 现场办理:前往主管海关业务现场提交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公示,不合格的退回补正。

(二)出口商/代理商备案

  • 在“互联网+海关”平台注册账号并登录;
  • 在线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
  • 海关总署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并公布名单。

三、申报要求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进境前向口岸海关报关,并提供以下材料:

  •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基本商业单证;
  • 输出国家(地区)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等法定文件;
  • 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以及上一批次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特别提示:

  • 原产于日本的产品须提供日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 申报为转基因的棉籽等油籽产品,须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相关证明。

鼓励企业向境外供应商索取品质证书、卫生证书、重量证书等补充单据,以提升通关效率。

四、合格评定

海关结合单证审核、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对进口油籽实施合格评定:

  • 评定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
  •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对于涉及安全、健康、环保项目的不合格项,海关将责令退运或销毁;其他非关键项目不合格的,可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关员对进口葵花籽进行现场查验

关员对进口葵花籽仁进行现场查验

五、后续监管与调离加工

需定点加工的进口油籽,必须调运至海关备案的进境粮食定点生产、加工、存放企业进行处理。进境口岸海关通过调运联系机制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在装卸、运输、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应采取防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加工过程须具备杀灭杂草籽、病原菌等有害生物的能力,下脚料应通过热处理、粉碎或焚烧等方式进行有效除害。

定点加工企业须建立运输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运输工具密封,严格落实途中疫情防控要求,发现异常须立即处置并报告海关。

六、记录保存

进口商须如实填报进口和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检验检疫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及购货者信息等,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企业应留存进境粮食全过程记录,涵盖入库、出库、加工、下脚料处理及相关影像资料,至少保存2年。已有系统记录的,可不重复留存纸质或电子档案。

现场监管进境粮食定点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关员现场检查下脚料处理过程

关员现场验收定点企业

关员查看生产线运作情况

供稿单位:乌鲁木齐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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