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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关于在全国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解读

【跨境电商】关于在全国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解读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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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政策解读

全国海关全面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

政策解读:模式分类、企业资质与通关便利全解析

2021年6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明确自当年7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此举标志着此前在部分试点海关实施的B2B出口监管政策正式覆盖全国,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一、什么是跨境电商B2B出口?

跨境电商B2B出口,全称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借助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或运达海外仓,并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相关企业需按海关要求传输电子数据,确保申报真实合规。

二、为何在全国推广?

  • 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 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

三、主要出口模式有哪些?

1. B2B直接出口(监管代码:9710)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成交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

2. 出口海外仓(监管代码:9810)
境内企业先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待通过电商平台实现销售后,再从海外仓配送至买家。

四、企业需具备哪些资质?

1. 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
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的境内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须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备案,并在系统中勾选对应的企业类型。仅从事B2B业务的物流企业应选择“物流企业(仅B2B)”类别。

2. 出口海外仓模式备案
开展海外仓业务的企业还需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出口海外仓模式备案,且企业信用等级须为海关一般信用及以上。完成备案后,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

五、通关流程详解

  1. 申报: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并传输电子信息,对数据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 通关系统选择:单票金额超过5000元人民币,或涉及证件、检验检疫、征税的货物,须通过H2018系统申报;金额5000元及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可通过H2018系统或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
  3. 检验检疫:出口货物须符合国家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4. 查验配合:海关查验时,企业及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人应按规定予以配合。
  5. 转关与一体化: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转关;通过H2018系统通关的,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

六、企业享有的通关便利

  • 便捷申报通道:对5000元以内、不涉证检税的货物,可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清单方式申报,无需汇总报关单,降低中小微企业操作成本。
  • 电子化申报:订单、海外仓订仓单等信息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在线传输,提升效率。
  • 简化申报: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申报清单且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可按6位HS编码申报。
  • 优先查验:海关对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加快通关速度。
  • 一地备案、全国通用:出口海外仓模式备案一次即可全国适用,避免重复办理。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审核单位: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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