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舱单数据项的公告
为推进“两步申报”改革,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舱单管理,规范数据申报,简化填制要求,确保数据准确,强化安全准入与风险防控,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物流企业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告规定,及时、准确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经海关备案后应使用该代码进行数据申报。
二、海关将严格核查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对逾期申报的物流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三、部分水运、空运舱单数据项作如下调整:
(一)《原始舱单数据项》
- “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代码”“抵达日期和时间”“货物托运地点或国家代码”“货物海关状态代码”列为“主要数据”必填项,“其他数据”中对应为“{75}”项;
- “收货人联系号码”“通知人联系号码”对应的“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条件项;
- “更改原因代码”更名为“变更原因代码”,填制条件为“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的条件项;
- “收货人地址(街道、邮箱)”等三项名称分别简化为“收货人地址”“发货人地址”“通知人地址”;
- “国家代码”更名为“国家(地区)代码”;
- 删除“货物体积”“托运货物价值”“金额类型代码”“途经国家代码”“前一海关单证信息”“码头作业指令”“中间承运人信息”“收货人/发货人/通知人代码及详细地址信息”“城市、省份、邮政编码”“拆箱人代码”“货物交付目的地地址”“货物描述补充信息”“海关手续代码”“原产地代码”“唯一托运编号”等数据项。
(二)《预配舱单数据项》
- “货物托运地点或国家代码”“货物海关状态代码”列为“主要数据”必填项,“其他数据”中对应为“{310}”项;
- “发货人联系号码”对应的“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必填项;
- “更改原因代码”更名为“变更原因代码”,填制条件为“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的条件项;
- “收货人地址”“发货人地址”“通知人地址”名称简化同上;
- “国家代码”更名为“国家(地区)代码”;
- 删除“运输工具关境外停靠港信息”“启运时间”“到达卸货地时间”“货物体积”“托运货物价值”“中间承运人信息”“收货人/发货人/通知人代码及详细地址信息”“拼箱人代码”“货物交付目的地地址”“货物描述补充信息”“海关手续代码”“原产地代码”“唯一托运编号”等数据项。
(三)《装载舱单数据项》
删减“封志号码、类型和施加封志人”“货物简要描述”等数据项。
(四)《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
删除“理货责任人及联系方式”“船长/大副信息”“船舶贝位”“残损信息”“货物体积”等数据项。
(五)《运抵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报告数据项》
删除“货物描述补充信息”“唛头”等数据项。
(六)《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数据项》
删除“分提运单号”“集装箱信息”“封志信息”“特种箱标记”“设备交接单号”“进出场目的”“货物体积”等数据项。
(七)《出口落装改配申请数据项》
删除“托运货物序号”“包装种类”“件数”“简要描述”“毛重”“危险品编号”“唛头”“海关手续代码”“税则6位编号”“原产地代码”“唯一托运编号”等数据项。
(八)《装箱清单数据项》
- “收货人地址”“通知人地址”名称简化;
- 删除“封志信息”“收货人/通知人代码及详细地址”“城市、省份、邮政编码”“具体联系人信息”“拼箱人代码”“货物描述补充信息”“唯一托运编号”等数据项。
四、《原始舱单数据项》《预配舱单数据项》中的“货物简要描述”须完整、准确填报,提(运)单项下所有货物名称应逐一列明。海关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见附件16),不符合要求的将自动退单。
五、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9月12日


